教师资格证《科目二》考点梳理:教育制度与法规(4)
教育制度与法规
十、教师的义务(论述)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主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
4、爱护尊重学生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十一、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简答)
1、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1)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1>学生入学权:《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学生上课学习权: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3>学生受教育选择权:学校不得更改学生志愿
<4>学生升学权:不得冒名顶替
(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
<1>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禁止搜身或搜查学生个人物品
<3>禁止非法利用学生的肖像
<4>保护学生隐私权,禁止私自查阅信件、电子邮件或日记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财产权
<1>禁止没收学生物品长时间不予发还
<2>禁止毁坏学生物品
2、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
(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师承担的保护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
3、教师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十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简答)
1、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有教育教学能力
2、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十三、教师的考核内容(填空)
1、《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绩4方面
2、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意见
3、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制度与法规
十、教师的义务(论述)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主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
4、爱护尊重学生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十一、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简答)
1、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1)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1>学生入学权:《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学生上课学习权: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3>学生受教育选择权:学校不得更改学生志愿
<4>学生升学权:不得冒名顶替
(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
<1>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禁止搜身或搜查学生个人物品
<3>禁止非法利用学生的肖像
<4>保护学生隐私权,禁止私自查阅信件、电子邮件或日记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财产权
<1>禁止没收学生物品长时间不予发还
<2>禁止毁坏学生物品
2、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
(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教师承担的保护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
3、教师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十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简答)
1、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有教育教学能力
2、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十三、教师的考核内容(填空)
1、《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绩4方面
2、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和学生意见
3、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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