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安全生产法

2023-06-30 来源: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或者增加共计42条,包含了诸多亮点和重点内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新增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又能通过社会监督压实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强调对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共明确了8项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第4、第8项为新增项。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九、进一步细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曝光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刷题巩固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无监管职责

  B.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损害公益的,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公益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D. 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额最高可达一亿元

  正确答案是 D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知,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由此可知,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由此可知,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最高可以按照二千万元的五倍处以罚款,即罚款额最高可达一亿元。

  故正确答案为D。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或者增加共计42条,包含了诸多亮点和重点内容。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了行业主管部门同样负有所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的发展理念。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

  (一)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是新增条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既能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又能通过社会监督压实责任。

  三、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

  (二)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强调对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新增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共明确了8项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第4、第8项为新增项。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九、进一步细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曝光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新增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刷题巩固

  1、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无监管职责

  B.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损害公益的,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公益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D. 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罚款额最高可达一亿元

  正确答案是 D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可知,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B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由此可知,生产经营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由此可知,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最高可以按照二千万元的五倍处以罚款,即罚款额最高可达一亿元。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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