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安专业知识: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在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执法依据中的刑事执法基础知识,比较注重对于细节的考察,内容较为抽象,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特对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这一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回避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知识点分析】《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两种回避种类: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除此之外,在《新刑诉法解释》中还有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人民法院发现后,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有关负责人或组织责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一种回避。
二、回避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回避人员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知识点分析】根据法条可知,回避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注意:证人和辩护人不在回避范围内。
四、回避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口诀】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五、回避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知识点分析】和公安相关的只有侦查活动:决定前不停止,决定后不参与,之前的行为效力待定。
【例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需要回避的有:( )。
A.审判人员
B.书记员
C.翻译人员
D.证人
【解析】ABC。《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法条可知,回避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不在回避范围内。故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在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执法依据中的刑事执法基础知识,比较注重对于细节的考察,内容较为抽象,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特对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这一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回避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34条规定,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知识点分析】《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两种回避种类: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除此之外,在《新刑诉法解释》中还有指令回避,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人民法院发现后,有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有关负责人或组织责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的一种回避。
二、回避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回避人员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知识点分析】根据法条可知,回避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注意:证人和辩护人不在回避范围内。
四、回避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口诀】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五、回避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知识点分析】和公安相关的只有侦查活动:决定前不停止,决定后不参与,之前的行为效力待定。
【例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需要回避的有:( )。
A.审判人员
B.书记员
C.翻译人员
D.证人
【解析】ABC。《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根据法条可知,回避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不在回避范围内。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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