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当父母介入婚姻”,房屋产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2023-05-20 来源:

随着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理念的不断提倡,在当今中国围绕着婚姻问题所产生的一系列家庭问题、财产问题也不断浮现且与日俱增。由于当今中国离婚率不断升高,尤其是许多夫妻离婚时为争夺房产打得头破血流,我国《民法典》本着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双方父母介入到年轻夫妻婚姻房产中法律有哪些规定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但是在婚姻关系中,这样的认定似乎不能完全适用,尤其在当前高房价下,国内居民家庭的主要财富集中在房屋不动产上,在解决房产归属的问题上除了要考虑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在这种忐忑下,婚房作为家庭财产的主要承载,一旦婚姻破裂则意味着共有房屋的财产分割。

(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归属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所以,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则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属如何?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所以,婚后为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若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即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故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若婚后一方父母仅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属如何?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种情形的房产归属问题就显而易见了,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即可。

【试题练习】(单选)1.甲与乙系夫妻,新婚时甲的父母以甲的名义登记并出资全款为甲购买了房屋一套,一段时间后乙对房产登记人只有甲心生不满。二人产生纠纷,最终因房产问题起诉离婚。该房屋归属问题如何?

A.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B.该房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不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C.该房产属于甲父母的财产,与甲乙夫妻无关

D.该房产的归属如何,需要甲乙夫妻双方自行协商

 B。解析:《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本题中的房产为婚后甲的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甲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乙没有任何关系,故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选项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随着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理念的不断提倡,在当今中国围绕着婚姻问题所产生的一系列家庭问题、财产问题也不断浮现且与日俱增。由于当今中国离婚率不断升高,尤其是许多夫妻离婚时为争夺房产打得头破血流,我国《民法典》本着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价值追求,为了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双方父母介入到年轻夫妻婚姻房产中法律有哪些规定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但是在婚姻关系中,这样的认定似乎不能完全适用,尤其在当前高房价下,国内居民家庭的主要财富集中在房屋不动产上,在解决房产归属的问题上除了要考虑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还会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让一些年轻的新人感到困惑。在这种忐忑下,婚房作为家庭财产的主要承载,一旦婚姻破裂则意味着共有房屋的财产分割。

(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归属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所以,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则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属如何?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所以,婚后为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若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即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故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若婚后一方父母仅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而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属如何?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此种情形的房产归属问题就显而易见了,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即可。

【试题练习】(单选)1.甲与乙系夫妻,新婚时甲的父母以甲的名义登记并出资全款为甲购买了房屋一套,一段时间后乙对房产登记人只有甲心生不满。二人产生纠纷,最终因房产问题起诉离婚。该房屋归属问题如何?

A.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B.该房产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不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C.该房产属于甲父母的财产,与甲乙夫妻无关

D.该房产的归属如何,需要甲乙夫妻双方自行协商

 B。解析:《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本题中的房产为婚后甲的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是对自己子女甲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乙没有任何关系,故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选项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搜集及网友投稿,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布,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非盈利目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本站管理员进行删除或修改。

京黔胜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