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中国古代典型土地制度的演变(上)

2023-05-26 来源:

一、唐朝前期:租庸调制

在唐朝,我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是租庸调制,而这个制度需要以“均田制”为基础。

首先,所谓的均田制,就是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通过均田制保障土地分配的均衡。在此基础上,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所谓的租庸调制,“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即向国家缴纳田租、力役和户赋等内容。

但是到了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人口增长迅速,原有的均田制丧失社会现实基础,难以实施,进而导致租庸调制无法实施,因而改为后期的“两税制”。

二、唐朝中后期:两税制

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两税法有以下特点:

1.量入为出。政府要用多少钱,就向百姓征收多少。

2.取消主籍客籍之分。承认客户的地位,刺激生产力的发展。

3.就是按照资产多少决定纳税额,取消原来按人头固定征收造成的不公平。

4.分成秋夏两征之。原有的“租庸调”三个项目都并入两税,不得另征。

这种税制在于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但是这种税制无法彻底解决封建社会土地税制的弊端,所以时间一久,各种杂税又冒出来了,又成为重复征收。而且到了宋朝,土地兼并严重,新的问题浮出水面。

三、宋朝: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1.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

2.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以下三点:

(1)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2)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3)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地田赋不均,税户尤其是大地主隐田逃税的问题,有效地增加了宋朝的财政收入。

四、明朝: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通过清丈,在当时就增加了2.8亿亩土地。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百姓苦不堪言。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第一,从“征实”到“征银”。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第二,从“代办征解”到“官收官解”。赋役征课从以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一条鞭法在封建社会中,真正实现了“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税制的简化不仅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也为后来税制的改革打好了基础。

一、唐朝前期:租庸调制

在唐朝,我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是租庸调制,而这个制度需要以“均田制”为基础。

首先,所谓的均田制,就是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通过均田制保障土地分配的均衡。在此基础上,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所谓的租庸调制,“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即向国家缴纳田租、力役和户赋等内容。

但是到了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人口增长迅速,原有的均田制丧失社会现实基础,难以实施,进而导致租庸调制无法实施,因而改为后期的“两税制”。

二、唐朝中后期:两税制

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两税法有以下特点:

1.量入为出。政府要用多少钱,就向百姓征收多少。

2.取消主籍客籍之分。承认客户的地位,刺激生产力的发展。

3.就是按照资产多少决定纳税额,取消原来按人头固定征收造成的不公平。

4.分成秋夏两征之。原有的“租庸调”三个项目都并入两税,不得另征。

这种税制在于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但是这种税制无法彻底解决封建社会土地税制的弊端,所以时间一久,各种杂税又冒出来了,又成为重复征收。而且到了宋朝,土地兼并严重,新的问题浮出水面。

三、宋朝: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1.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

2.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以下三点:

(1)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2)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3)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这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地田赋不均,税户尤其是大地主隐田逃税的问题,有效地增加了宋朝的财政收入。

四、明朝: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通过清丈,在当时就增加了2.8亿亩土地。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百姓苦不堪言。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第一,从“征实”到“征银”。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第二,从“代办征解”到“官收官解”。赋役征课从以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

一条鞭法在封建社会中,真正实现了“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税制的简化不仅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也为后来税制的改革打好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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