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2024-08-29 来源: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事业单位公基部分的考查范围应包括法律、政治理论、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经济学、科技常识、人文常识、公民道德建设、国情地理知识。而法律考查内容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等,其中宪法部分更是连续多年被考查,可见对于宪法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

宪法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为抽象,多为识记型考查。因而为了能够帮助学员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特对宪法中“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一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讲解】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行政管理权

【讲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内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可以自主进行管理。

2、立法权

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讲解】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不影响生效,不需要经过批准,需要对比记忆,进行区分。

3、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讲解】终审是指法院按照审级制度对案件进行的最后一级审判,经终审做出的判决,即时生效,终审权是指法院最终审理权限。比如: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我国大陆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注意区别。

三、高度自治权不包括外交权和防务权

1、外交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讲解】外交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并不属于特别行政区。

外交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跟别的国家互派使节,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等。

注意:外交权区分于外事权。外事权是指中央政府依法授予本国某地区所拥有的与外国某地区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外贸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的权力。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能单独列席联合国会议,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派队伍参加奥运会等运动比赛,这个不属于外交权范畴,属于外事权。

2、防务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讲解】防务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并不属于特别行政区。

防务权是指管理国家、地区安全防御方面事务的权力。注意:防务权区分于治安管理权。治安管理权是指治安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更加强调维护内部社会秩序稳定。

四、小试牛刀

【例题】:

(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

A.行政管理权

B.防务权

C.立法权

D.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答案】A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由此可知不包括防务权,B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D。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事业单位公基部分的考查范围应包括法律、政治理论、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经济学、科技常识、人文常识、公民道德建设、国情地理知识。而法律考查内容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等,其中宪法部分更是连续多年被考查,可见对于宪法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

宪法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为抽象,多为识记型考查。因而为了能够帮助学员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特对宪法中“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一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讲解】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行政管理权

【讲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内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可以自主进行管理。

2、立法权

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讲解】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不影响生效,不需要经过批准,需要对比记忆,进行区分。

3、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特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讲解】终审是指法院按照审级制度对案件进行的最后一级审判,经终审做出的判决,即时生效,终审权是指法院最终审理权限。比如: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我国大陆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注意区别。

三、高度自治权不包括外交权和防务权

1、外交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讲解】外交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并不属于特别行政区。

外交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比如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跟别的国家互派使节,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和协定等。

注意:外交权区分于外事权。外事权是指中央政府依法授予本国某地区所拥有的与外国某地区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外贸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的权力。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能单独列席联合国会议,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派队伍参加奥运会等运动比赛,这个不属于外交权范畴,属于外事权。

2、防务权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讲解】防务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并不属于特别行政区。

防务权是指管理国家、地区安全防御方面事务的权力。注意:防务权区分于治安管理权。治安管理权是指治安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更加强调维护内部社会秩序稳定。

四、小试牛刀

【例题】:

(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

A.行政管理权

B.防务权

C.立法权

D.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答案】A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由此可知不包括防务权,B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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