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知识(3)
教师的工资、补助、奖励和考核
1.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依法保证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①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③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法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5.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8.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的工资、补助、奖励和考核
1.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依法保证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①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③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法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5.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8.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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