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教师资格证笔试:《综合素质》各章节重点知识汇总(9)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 节选)
第一条 为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
第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第二,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第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 童或残
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第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
第一,生存权利:儿童有权利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第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 儿童和难民儿童。
第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一次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第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 表意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年)》(节选)
1.性质与地位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 世纪第 2 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办学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 外法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就医。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儿童权利公约》( 节选)
第一条 为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
第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第二,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第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 童或残
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第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
第一,生存权利:儿童有权利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第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 儿童和难民儿童。
第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一次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第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 表意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年)》(节选)
1.性质与地位
《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 世纪第 2 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第一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第三部分 体制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办学体制改革
管理体制改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 防犯罪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 外法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损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就医。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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