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3-05-20 来源:

近年来,“公交闹”的事件屡见不鲜,前有“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后又“香洲乘客殴打司机案”这些不和谐的案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给人民敲响警钟,保护公共安全已经刻不容缓,而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这种行为独立成罪。

那在制定本法之后,各位学员是否有这样的疑惑: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那么接下来根据“乘客拒绝亮码拉拽司机案”来讲解“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个的知识点。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解读】

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款规定是指:乘客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

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人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2、犯罪地点: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不包括:火车、飞机等)

3、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面: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破坏公共交通驾驶人员的人身权益。

例如说:使用暴力殴打驾驶人员,这种暴力是要对司机产生一种干扰情节严重的情形。足以抑制到对方能进行反抗的情形。

参考香洲法院判决的:“拒绝扫码抢夺方向盘案”乘客余某上车,司机蔡某要求查验余某的健康码。而后,余某对司机破口大骂并拒绝出示健康码,这时车辆已经开始启动行驶,而乘客余某不依不饶直接上前扒开驾驶室安全门,拉扯司机在方向盘上的右臂,导致车辆紧急制动到广场前。像本次案件乘客典型的胁迫暴力的手段严重干扰到司机正常行驶导致司机紧急制动停在广场上。可见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一种狭义的暴力行为导致司机没有办法进行反抗从而进行紧急制动。

第二种方面:抢控操纵装置。

应该理解为:抢夺、控制而且要足以干扰到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例如说: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强行滋扰公共安全的正常行驶行为比较常见的行为就是:推搡、拉拽、殴打驾驶员还可能涉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针对抢夺方向盘的案例中,余某不仅仅使用暴力殴打司机,而且还拖拽方向盘,拔钥匙,任意挂挡这都是干扰到正常行驶,且危及公共安全。

4、犯罪客体: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2、犯罪地点: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3、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

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4、犯罪客体: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三款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开篇的案例中:余某对司机使用暴力抢控方向盘,干扰到正常的驾驶行为随时有可能使在车上的20余名乘客陷入危险之中,情节恶劣故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试题练习】(单选)胡某和男朋友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殴打其男友,胡某欲泄其愤,叫公交车司机停车,司机以没有到站点为由拒绝停车,胡某于是上前抢夺司机方向盘、变速操作杆,想迫使司机立即停车。乘客王某立即上前制止,胡某反抗挣扎,在挣扎过程中,王某致使胡某小腿轻伤;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

A.危险驾驶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妨害安全驾驶罪

 D。解析:

A项错误,《刑法》133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胡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从事上述行为。

B项错误,《刑法》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胡某抢夺方向盘和变速操作杆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破坏以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程度,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C项错误,《刑法》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成立需要以特定的交通设备为犯罪对象,胡某抢夺的方向盘和操作杆不是特定的交通设备,其抢夺的行为也非破坏,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题中胡某抢夺方向盘和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故本题胡某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刑法分则罪名的区分;大家备考时,对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分,区别此罪与彼罪。

近年来,“公交闹”的事件屡见不鲜,前有“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后又“香洲乘客殴打司机案”这些不和谐的案件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给人民敲响警钟,保护公共安全已经刻不容缓,而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安全驾驶这种行为独立成罪。

那在制定本法之后,各位学员是否有这样的疑惑:什么是妨害安全驾驶罪?那么接下来根据“乘客拒绝亮码拉拽司机案”来讲解“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个的知识点。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解读】

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款规定是指:乘客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

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人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2、犯罪地点: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不包括:火车、飞机等)

3、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面: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破坏公共交通驾驶人员的人身权益。

例如说:使用暴力殴打驾驶人员,这种暴力是要对司机产生一种干扰情节严重的情形。足以抑制到对方能进行反抗的情形。

参考香洲法院判决的:“拒绝扫码抢夺方向盘案”乘客余某上车,司机蔡某要求查验余某的健康码。而后,余某对司机破口大骂并拒绝出示健康码,这时车辆已经开始启动行驶,而乘客余某不依不饶直接上前扒开驾驶室安全门,拉扯司机在方向盘上的右臂,导致车辆紧急制动到广场前。像本次案件乘客典型的胁迫暴力的手段严重干扰到司机正常行驶导致司机紧急制动停在广场上。可见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一种狭义的暴力行为导致司机没有办法进行反抗从而进行紧急制动。

第二种方面:抢控操纵装置。

应该理解为:抢夺、控制而且要足以干扰到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例如说: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强行滋扰公共安全的正常行驶行为比较常见的行为就是:推搡、拉拽、殴打驾驶员还可能涉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针对抢夺方向盘的案例中,余某不仅仅使用暴力殴打司机,而且还拖拽方向盘,拔钥匙,任意挂挡这都是干扰到正常行驶,且危及公共安全。

4、犯罪客体: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2、犯罪地点: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3、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

这里的“擅离职守”指驾驶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车辆,擅自离开驾驶位置,或者双手离开方向盘等。

4、犯罪客体: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实施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三款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即可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开篇的案例中:余某对司机使用暴力抢控方向盘,干扰到正常的驾驶行为随时有可能使在车上的20余名乘客陷入危险之中,情节恶劣故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

【试题练习】(单选)胡某和男朋友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殴打其男友,胡某欲泄其愤,叫公交车司机停车,司机以没有到站点为由拒绝停车,胡某于是上前抢夺司机方向盘、变速操作杆,想迫使司机立即停车。乘客王某立即上前制止,胡某反抗挣扎,在挣扎过程中,王某致使胡某小腿轻伤;胡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 】

A.危险驾驶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妨害安全驾驶罪

 D。解析:

A项错误,《刑法》133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胡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从事上述行为。

B项错误,《刑法》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胡某抢夺方向盘和变速操作杆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破坏以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程度,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C项错误,《刑法》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成立需要以特定的交通设备为犯罪对象,胡某抢夺的方向盘和操作杆不是特定的交通设备,其抢夺的行为也非破坏,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题中胡某抢夺方向盘和操纵装置,干扰正常行驶故本题胡某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

故正确答案为D。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刑法分则罪名的区分;大家备考时,对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分,区别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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