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考查范围应包括法律、政治理论、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经济学、科技常识、人文常识、公民道德建设、国情地理知识。整体来看法律考查内容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等,其中对于宪法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宪法,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为抽象,多为识记型考查。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特对宪法中“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进行详细讲解。
一、普遍性原则
【讲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主体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普遍性原则要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讲解】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简单来说就是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讲解】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讲解】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在做题时,注意排除干扰项公开投票原则以及记名投票原则。
五、练习题
【例题】
宪法规定,下列人大代表中,能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甲市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解析:直接选举:选民直接选代表(县乡镇);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市省国)故本题答案为B。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分析,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考查范围应包括法律、政治理论、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经济学、科技常识、人文常识、公民道德建设、国情地理知识。整体来看法律考查内容涉及宪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等,其中对于宪法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宪法,理论性较强,内容较为抽象,多为识记型考查。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特对宪法中“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进行详细讲解。
一、普遍性原则
【讲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主体应当具备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普遍性原则要求主体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1、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讲解】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简单来说就是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讲解】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讲解】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在做题时,注意排除干扰项公开投票原则以及记名投票原则。
五、练习题
【例题】
宪法规定,下列人大代表中,能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
A、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甲市乙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案】B。解析:直接选举:选民直接选代表(县乡镇);间接选举:代表选代表(市省国)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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