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之法律知识:自首

2023-05-22 来源:

受疫情影响,一传销团伙被困在武汉市蔡甸街建新开发小区,因害怕被发现,房屋主人向社区隐瞒了他们的行踪,后因食物耗尽,不得已之下向社区自首。可问题也就出现在这里,网友评论:自首不是向公安机关吗?他们是向社区坦白犯罪,怎么就构成自首了?带着这个疑问,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自首”这个知识点。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相反,为了让犯罪分子能及时回头,自首的投案对象是非常宽泛的,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基层群众组织等。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除了投案对象的限制外,构成自首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成立。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每个条件下又各自有一些需注意的要点:

1.自动投案

首先,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简而言之,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常见情形有犯罪过程中、犯罪完毕未被发觉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等。尤其需要注意虽已发布实行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在逃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投案也是构成自动投案的。

其次,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例如:先打电话,随后归案是自首;但打电话后无行动,则不是自首。

再者,“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或者由亲友送往可构成自动投案,但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则不能构成自动投案。

最后,自动投案具有彻底性,即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须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如实供述只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例如:甲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罪的事实,但隐瞒了自己持枪抢劫的情节。就抢劫罪而言,仍可成立自首。第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准自首)

特别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例如:张三因杀人被抓,在监狱里受到正义和善良的熏陶,于是主动对狱警说:“5年前还抢劫了2万元” ,此时,就抢劫罪张三可以构成自首。

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自首,第一步是看时间,若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则看是否满足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若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则看是否满足特别自首的条件,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试题练习】(判断)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一是犯罪未被发觉。

【解析】错误。解析: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即使被发觉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成立自首。故本题说法错误。

受疫情影响,一传销团伙被困在武汉市蔡甸街建新开发小区,因害怕被发现,房屋主人向社区隐瞒了他们的行踪,后因食物耗尽,不得已之下向社区自首。可问题也就出现在这里,网友评论:自首不是向公安机关吗?他们是向社区坦白犯罪,怎么就构成自首了?带着这个疑问,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自首”这个知识点。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自首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相反,为了让犯罪分子能及时回头,自首的投案对象是非常宽泛的,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基层群众组织等。

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除了投案对象的限制外,构成自首还须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成立。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两个,第一是自动投案,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每个条件下又各自有一些需注意的要点:

1.自动投案

首先,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简而言之,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常见情形有犯罪过程中、犯罪完毕未被发觉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等。尤其需要注意虽已发布实行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嫌疑人仍在逃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投案也是构成自动投案的。

其次,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实际行动。例如:先打电话,随后归案是自首;但打电话后无行动,则不是自首。

再者,“自动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犯罪嫌疑人自己前往或者由亲友送往可构成自动投案,但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则不能构成自动投案。

最后,自动投案具有彻底性,即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须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如实供述只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例如:甲如实供述自己抢劫罪的事实,但隐瞒了自己持枪抢劫的情节。就抢劫罪而言,仍可成立自首。第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

(二)特别自首(准自首)

特别自首,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例如:张三因杀人被抓,在监狱里受到正义和善良的熏陶,于是主动对狱警说:“5年前还抢劫了2万元” ,此时,就抢劫罪张三可以构成自首。

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自首,第一步是看时间,若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则看是否满足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若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则看是否满足特别自首的条件,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试题练习】(判断)自首的成立条件之一是犯罪未被发觉。

【解析】错误。解析: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即使被发觉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成立自首。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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