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特别的所有权取得——善意取得

2023-05-22 来源:

所有权作为典型的物权之一,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核心是处分。尽管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当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没有处分权能。所有权的取得往往需要以有权处分为前提,出让人以财产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将财产移转给受让人并经过公示,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这是十分常见的一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但实际上也存在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那出让人无权处分满足何种法定条件受让人能取得所有权的问题。这种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也能取得所有权的特别方式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在考试当中主要考察成立条件以及法律后果。

一、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若是有权处分就没有善意取得制度“上场”的机会。举例来说明:假设A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牌的小轿车出卖给B,该汽车所有权何时移转给B呢?A和B之间达成合意再加A将汽车交付给B即可。特殊动产也只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未经过户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的过户登记为公示要件非物权变动要件。不难看出上述案例无需适用善意取得。但若A未将该车过户到B名下而几日后又从B手中将此车借回,在A借用B车的期间将该车出卖给第三人C,那第三人C是否能取得该车所有权呢?很明显现在案例中出现了无权处分的问题,现在就轮到善意取得制度“上场”了。无权处分原则上无法使C取得该车所有权,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二、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在适用此条件时还需要注意出让人即便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但是占有须得是合法占有,即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占有。因此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A将车出卖C的行为符合此条。

关于遗失物的说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即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属于B所有的车辆错误登记在A名下,C不知A与B之间的交易而让C误认为该车属于B,可认定C为善意第三人。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既是转让便排斥无偿赠与和继承,合理的价格暂无统一标准,需要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可参照市场价格但不等于市场价格。在出题中此条件设考查都非常明确,如明显不合理地低价转让或者赠与,那都不符合此条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4)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善意取得既然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就得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第三人C可从无权处分人A处取得宝马牌小轿车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B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C返还原物,但是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A赔偿损失。

从宏观层面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下出现冲突:所有权的安全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利益权衡之下,民法选择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但必须是在严格适用善意取得条件的前提之下,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所有权作为典型的物权之一,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核心是处分。尽管其他物权如用益物权当中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没有处分权能。所有权的取得往往需要以有权处分为前提,出让人以财产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将财产移转给受让人并经过公示,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这是十分常见的一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但实际上也存在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那出让人无权处分满足何种法定条件受让人能取得所有权的问题。这种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也能取得所有权的特别方式就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在考试当中主要考察成立条件以及法律后果。

一、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若是有权处分就没有善意取得制度“上场”的机会。举例来说明:假设A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牌的小轿车出卖给B,该汽车所有权何时移转给B呢?A和B之间达成合意再加A将汽车交付给B即可。特殊动产也只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未经过户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的过户登记为公示要件非物权变动要件。不难看出上述案例无需适用善意取得。但若A未将该车过户到B名下而几日后又从B手中将此车借回,在A借用B车的期间将该车出卖给第三人C,那第三人C是否能取得该车所有权呢?很明显现在案例中出现了无权处分的问题,现在就轮到善意取得制度“上场”了。无权处分原则上无法使C取得该车所有权,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二、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在适用此条件时还需要注意出让人即便对其所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但是占有须得是合法占有,即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占有。因此盗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A将车出卖C的行为符合此条。

关于遗失物的说明: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即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属于B所有的车辆错误登记在A名下,C不知A与B之间的交易而让C误认为该车属于B,可认定C为善意第三人。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既是转让便排斥无偿赠与和继承,合理的价格暂无统一标准,需要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可参照市场价格但不等于市场价格。在出题中此条件设考查都非常明确,如明显不合理地低价转让或者赠与,那都不符合此条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4)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善意取得既然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就得符合物权变动的条件。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第三人C可从无权处分人A处取得宝马牌小轿车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B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C返还原物,但是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A赔偿损失。

从宏观层面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以无权处分为前提下出现冲突:所有权的安全与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利益权衡之下,民法选择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但必须是在严格适用善意取得条件的前提之下,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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